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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