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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