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安全教育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