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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