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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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