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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