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