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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