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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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