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