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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