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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