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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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