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