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四章 结果反馈与使用第十一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有关高校反馈、抄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同时报教育部备案。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