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条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一)投资人直接或间接取得被投资企业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 (二)投资人通过与其他投资人签订协议或其他安排,实质拥有被投资企业过半数表决权;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投资人具有实际支配被投资企业行为的权力; (四)投资人有权任免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的过半数成员; (五)投资人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具有过半数表决权; (六)其他属于控制的情形,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构成控制的情形。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人均有资格单独主导被投资企业不同方面的决策、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企业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视为对被投资企业形成控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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