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第七条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一)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和货币出资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其中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二)更名设立。保险公司转换更名为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货币出资设立保险子公司,原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依法转移至该保险子公司。 保险集团公司设立包括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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