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非保险子公司管理

第五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银保监会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提交的材料; (二)共享服务或管理的具体方案、风险隔离的制度安排以及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措施等。 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之外的其他非保险子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重大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定执行。 保险集团公司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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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