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非保险子公司管理

第五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运行良好; (二)上期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5%以上; (三)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资金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 (四)拟投资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主要为该保险集团提供共享服务; (五)银保监会关于重大股权投资的监管规定。 保险集团公司不得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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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