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资本管理
第五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与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相适应的资本补充机制,通过加强业务管理、提高内部盈利能力、股权或者债权融资等方式保持集团的资本充足,并加强现金流管理,履行对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的出资义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资本管理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与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相适应的资本补充机制,通过加强业务管理、提高内部盈利能力、股权或者债权融资等方式保持集团的资本充足,并加强现金流管理,履行对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的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