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资本管理
第四十九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集团的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和风险偏好,设定恰当的资本充足目标。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应当建立与其自身风险特征、经营环境相适应的资本充足评估机制,定期评估资本状况,确保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非保险类金融子公司的资本状况持续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并将非金融类子公司资产负债比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实现集团安全稳健运行。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资本管理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根据集团的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和风险偏好,设定恰当的资本充足目标。 保险集团公司及其金融类子公司应当建立与其自身风险特征、经营环境相适应的资本充足评估机制,定期评估资本状况,确保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非保险类金融子公司的资本状况持续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并将非金融类子公司资产负债比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实现集团安全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