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集团对外担保的统筹管理,明确对外担保的条件、额度及审批程序。 保险集团公司只能对其保险子公司提供担保,且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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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