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监测、报告、控制和处理整个保险集团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的政策与程序,防范可能产生的不当利益输送、风险延迟暴露、监管套利、风险传染和其他对保险集团稳健经营的负面影响。 保险集团的内部交易应当遵守银保监会对于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的相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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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