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集团集中度风险,建立和完善集中度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方法,以识别、计量、监测和防范集团整体以及各成员公司的不同类型的集中度风险。 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是指成员公司单个风险或风险组合在集团层面聚合后,可能直接或间接威胁到集团偿付能力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保险业务集中度风险、非保险业务集中度风险、投资资产集中度风险、行业集中度风险、地区集中度风险等。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