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第四条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批,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资质条件,股权结构合理,且合计至少控制两家境内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成员公司;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四)具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其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及处置风险的,经银保监会批准,上述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