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制定集团层面的风险偏好体系,明确集团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并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以及集团对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 风险偏好体系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每年进行审查、修订和完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制定集团层面的风险偏好体系,明确集团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并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以及集团对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 风险偏好体系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每年进行审查、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