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和实施,并要求各业务条线、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在集团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政策框架下,制定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促进保险集团风险管理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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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