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及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控制集团总体风险。 保险集团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一般风险,包括保险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等; (二)特有风险,包括风险传染、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集中度风险、非保险领域风险等。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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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