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内部审计制度,对集团及其成员公司财务收支、业务经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指导和评估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保险集团公司对内部审计实行集中化或垂直化管理的,子公司可以委托保险集团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内部审计制度,对集团及其成员公司财务收支、业务经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指导和评估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保险集团公司对内部审计实行集中化或垂直化管理的,子公司可以委托保险集团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