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全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体系。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与本集团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整体效益、岗位职责、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全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体系。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与本集团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整体效益、岗位职责、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机制和绩效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