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公司治理第三十三条保险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最多兼任一家保险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