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原则上不得交叉持股,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不得持有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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