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与其战略规划、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结构,实现保险集团公司与其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组织架构清晰透明,管理结构明确。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与其战略规划、风险状况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和管理结构,实现保险集团公司与其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组织架构清晰透明,管理结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