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尊重子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统筹管理集团人力资源、财务会计、数据治理、信息系统、资金运用、品牌文化等事项,加强集团内部的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建立覆盖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内部审计体系,提高集团整体运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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