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符合下列要求的公司治理框架: (一)覆盖集团所有成员公司; (二)覆盖集团所有重要事项; (三)恰当地识别和平衡各成员公司与集团整体之间以及各成员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治理框架应关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规范的治理结构; (二)股权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适当性; (三)清晰的职责边界; (四)主要股东的财务稳健性; (五)科学的发展战略、价值准则与良好的社会责任; (六)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七)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八)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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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