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金融类企业。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非金融类企业和为投资不动产设立的项目公司外,保险集团公司对其他单一非金融类企业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或不得对该企业有重大影响。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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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