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下列保险类企业: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四)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类企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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