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下列保险类企业: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四)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类企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下列保险类企业: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四)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