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领事认证办法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领事认证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办理领事认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领事认证; (二)未按规定程序出具领事认证书; (三)故意毁损、篡改领事认证书或者领事认证档案; (四)侵占、盗窃领事认证防伪纸张、印章等专用物品; (五)利用办理领事认证的职务便利索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制定机关
外交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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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认证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