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领事认证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领事认证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文书,是指出生证、结婚证、学历证、原产地证、商业发票、含有非纸质材料的文件等各类证书以及文字材料等的总称。制定机关外交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