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领事认证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文书,是指出生证、结婚证、学历证、原产地证、商业发票、含有非纸质材料的文件等各类证书以及文字材料等的总称。

制定机关
外交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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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认证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