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领事认证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领事认证效力和异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已经领事认证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依法定程序确定有错误而进行更正的,原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上的领事认证书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持更正后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重新申请办理领事认证。 已经领事认证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依法定程序撤销的,领事认证书自该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因撤销而失效之日起同时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
外交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