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领事认证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领事认证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领事认证效力和异议处理第三十四条领事认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对于领事认证书的编号、证词、出证日期等内容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制定机关外交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