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领事认证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领事认证效力和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领事认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对于领事认证书的编号、证词、出证日期等内容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制定机关
外交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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