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领事认证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领事认证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领事认证效力和异议处理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和已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的利害关系人,对领事认证机构出具的领事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该领事认证书的领事认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制定机关外交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