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领事认证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领事认证效力和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和已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的利害关系人,对领事认证机构出具的领事认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出具该领事认证书的领事认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制定机关
外交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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