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领事认证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领事认证程序

第三十条

领事认证机构经过审查,认为申请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手续或者其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充的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外交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