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领事认证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领事认证办法第三十条第三章 领事认证程序第三十条领事认证机构经过审查,认为申请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手续或者其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充的证明材料。制定机关外交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