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领事认证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者国外有关文书上的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前款所称领事认证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办理领事认证的机构,包括外交部、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以下称地方外办)和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领事认证机构委托代办接件、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事务的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 制定机关
- 外交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