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领事认证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领事认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领事认证机构经过审查,认为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领事认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制定机关
外交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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