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领事认证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领事认证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事认证机构不予办理领事认证: (一)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二)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三)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文书出具机构、文书使用机构规定和要求的; (四)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不予办理领事认证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外交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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