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领事认证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领事认证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事认证机构不予办理领事认证: (一)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二)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三)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文书出具机构、文书使用机构规定和要求的; (四)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不予办理领事认证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外交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领事认证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事认证机构不予办理领事认证: (一)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二)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三)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文书出具机构、文书使用机构规定和要求的; (四)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不予办理领事认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