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领事认证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领事认证程序

第二十条

国外出具的需送至国内使用的文书,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文书使用机构要求认证的,经文书出具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后,应当由中国驻该国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外交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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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认证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