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领事认证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领事认证程序
第二十条
国外出具的需送至国内使用的文书,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文书使用机构要求认证的,经文书出具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后,应当由中国驻该国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定机关
- 外交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领事认证程序
国外出具的需送至国内使用的文书,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文书使用机构要求认证的,经文书出具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后,应当由中国驻该国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