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领事认证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领事认证程序

第十九条

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文书使用国要求领事认证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或者证明机构证明后,应当送外交部或者地方外办办理领事认证,方可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者领事机构办理认证。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外交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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