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领事认证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领事认证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印鉴和签名式样的备案第十八条领事认证签署人员不再行使签署职责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将被取消签署权人员的姓名、衔级(职务)、取消签署权的日期等事项通知原备案机构。制定机关外交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