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领事认证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印鉴和签名式样的备案

第十八条

领事认证签署人员不再行使签署职责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将被取消签署权人员的姓名、衔级(职务)、取消签署权的日期等事项通知原备案机构。

制定机关
外交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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