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领事认证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领事认证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印鉴和签名式样的备案第十六条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地方外办应当将领事认证签署人员的姓名、衔级(职务)、签名式样报外交部备案。制定机关外交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