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领事认证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印鉴和签名式样的备案

第十六条

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地方外办应当将领事认证签署人员的姓名、衔级(职务)、签名式样报外交部备案。

制定机关
外交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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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认证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