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领事认证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领事认证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印鉴和签名式样的备案第十四条外交部应当将用于领事认证的印鉴以及领事认证签署人员的姓名、衔级、签名式样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备案。制定机关外交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