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领事认证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印鉴和签名式样的备案

第十四条

外交部应当将用于领事认证的印鉴以及领事认证签署人员的姓名、衔级、签名式样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备案。

制定机关
外交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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