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领事认证办法第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领事认证的申请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领事认证书从事非法活动; (二)伪造、变造领事认证书; (三)伪造或者擅自变动、改动经领事认证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

制定机关
外交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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