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领事认证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领事认证办法第十条第一章 总 则第十条领事认证的申请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领事认证书从事非法活动; (二)伪造、变造领事认证书; (三)伪造或者擅自变动、改动经领事认证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制定机关外交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